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T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蠡县泊庄村出发,沿饶埝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饶阳县东张岗村西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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