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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京GV****号小轿车沿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谢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安城小区前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李某某驾驶的冀R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74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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