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骅市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沧海路与昌骅大街交口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5mg/100ml。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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