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南省周口市**县**办事处**村**。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在中牟县**镇社区附近一饭店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1时35分许驾驶豫P*****号小型汽车沿中牟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甲体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g,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县**办事处**村**。
1.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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