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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4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卢氏县**街驶往**村,驶至**路段,被卢氏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卢氏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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