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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丰县人,户籍在江苏省丰县****住河南省孟津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6日22时10分左右,在孟津县洛吉快速通道洛阳**公司门前路段,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张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因避让其他车辆致使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右侧路外翻车,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找金某某顶替驾驶员,肇事逃逸。经鉴定所送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及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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