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90********,汉族,初中肄业,**店员工,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街**巷**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7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7年11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盗窃于2008年7月25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与骑“哈啰“共享电动助力车沿**路由南向西闯红灯左转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张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将自己骑的摩托车推至路边,后又安排朋友将摩托车推走,后王某某同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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