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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号,住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1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10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黑色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兴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小区6号楼附近,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方正林区医院提取血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4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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