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赶到石洞新区大竹林安置小区其前妻冷某某处,后因琐事与冷某某发生纠纷并殴打了冷某某。当日22时许,出警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交警对王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随即将王某某带至龙马潭区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后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8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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