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海市**镇**村**号,现住临海市**镇浙江**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因赌博,于2006年1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二千六百六十元;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1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收缴西瓜刀一把;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临海市杜桥镇江南会KTV驶往杜桥镇浙江**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23时32分许途经杜桥镇前王路与杜西路交叉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
2. 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 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检察官助理:洪祁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暂住处,电话:1885864****。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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