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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4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村**栋**单元**室。2013年1月16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3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F8****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二环东路(内环桥下)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超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网上一体化移送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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