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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10年12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24日因漏罪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 2016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0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本市玉城街道岭脚山洞口路段时被设卡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65页,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2份,刑事判决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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