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0********,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浙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龙游县龙洲街道柳园路新倪记酒店吃晚饭,期间饮酒。21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沪B94****小型越野客车在龙洲街道火车站转盘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执勤交警接到报案后,将其送往龙游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抽取王某某血样二份。2020年8月19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毫克/100毫升。2020年8月25日,经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燕翔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