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丽都**号楼**单元**楼**室,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时48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青BC****小型普通客车在海东市平安区**娱乐中心轻音乐KTV门前道路处时, 被110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31.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车辆基本信息;王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时酒精检查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前科证明;
2、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104号血醇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祁卫华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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