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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居委会******号,住原籍,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0****”的“鸿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下洋田广场路段被民警抓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7mg/100ml。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0****的“鸿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抓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2000)城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三亚市**社区居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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