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6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指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在五指山市毛阳镇**饭店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琼D****小轿车去毛阳镇毛路村接人未成,又驾驶该小轿车从毛路村沿五指山市毛九公路返回毛阳镇,当行驶到毛九公路3km+450m路段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琼01-****拖拉机发生相向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罗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王某某体内的血样并送检。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3.1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小轿车和01-****拖拉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撮取血样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交通事实认定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附图、检验意见书及检验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住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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