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3********,黎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D2****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保亭县新政镇途经国道224线249公里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带王某某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前科情况;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在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87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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