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委会**村**社,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4月1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屯昌县**镇**路**路段处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未及时刹车刮蹭到对向车道由周某某驾驶正左转调头的琼C4****牌号小客车,造成小客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42mg/100ml。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得到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两轮电动车一辆(已发还);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酒精浓度为14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红枫
书记员:李庆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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