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6197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职工,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场部社区学校**幢**单元**号,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场部**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农场**队其姐夫家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从琼中县**农场**队往琼中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23分途径琼中县县城零公里路段(牛营线与万泉路口交汇点),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83.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琼中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22时16分将王某某带至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吸测试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机动车驾驶证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及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官:傅剑平
书 记 员:王 琴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场部**幢**单元**房,联系电话:1888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物证:一辆无牌号两辆摩托车,已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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