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月*日*时*分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城市**镇**村(S313省道**公里**米处)路段时,与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镇**村**号)驾驶的辽C****3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2mg/100ml。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接报警情况登记表、诊疗介绍信、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忠刚
检察官助理:万远宾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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