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马蹬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5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和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王某某驾驶 丰田轿车 行驶至某路段,因对吴某某家车辆挡路心生不满,遂在门口辱骂,后吴某某报警。民警处警后对王某某进行血液抽取检测。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74mg/100ml。
2、2019年9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某羊肉汤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 ,行至某红绿灯路口被执行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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