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许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一烧烤摊吃烧烤喝酒,期间其喝了三瓶哈尔滨啤酒。2020年5月31日4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BDB****号小汽车,行驶至南山区南海大道与桃园路交汇路口左转弯时,车头撞向左侧人行横道安全岛信号灯及石墩,将人行横道信号灯撞倒和石墩撞断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5月31日5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上述小汽车返回现场并打电话报警。2020年5月31日5时55分许,接报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85.08mg/100ml。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尚未达成谅解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受报警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呼气和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自动返回现场,打电话报警等待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全部责任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18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