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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C****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距离查车点20米处右转靠边停车,企图逃避检查,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本院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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