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温县**镇**村,住温县**镇**村**街*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年05月15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赵堡镇武孟线与马武线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宋
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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