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址奉节县**镇**村**组,暂住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庞家村,现于辛市镇**工地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渝A27***号小型汽车沿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大街与滨河大道十字西10米处,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现场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燕
检察官助理:冯艳玲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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