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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国**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一起在十堰市郧阳区**镇**酒店吃饭并饮酒,饮酒后王某某驾驶鄂C****3小型车机动车行至十堰市郧阳区**路口时与骑车的丁某某险发碰撞事故,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丁某某遂报警,民警出警后将王某某带至交警一中队调查,经过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后175.0mg/100ml,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郧阳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后经对其提取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5.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潇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29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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