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R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天门市陆羽大道与西寺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盼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天门市**开发区**村**组**号,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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