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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4月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因危险驾驶罪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至2016年10月2日止。2018 年10 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枝江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 年9 月20 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五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年10月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枝江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金壹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枝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枝江市顾家店镇沙啧坪村二组他人家晚餐时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E****3车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沙啧坪村中心路(石青线)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任某某驾驶鄂C****3车牌的轿车发生侧面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酒精含量l1lmg/lOOmL ,后将王某某带到顾家店镇卫生院采取血样。2018年11月1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23.9mg/lOOmL。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枝江市顾家店镇集镇十字路口的“杨师傅餐馆”吃午饭时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E****3车牌的两轮摩托车,从225省道顾家店集镇红绿灯路口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225省道13KM处转入顾家店镇白鹤冲乡村公路,到达白鹤冲村蒋某某家,后骑摩托车载蒋某某原路折回至顾家店集镇红绿灯路口并左转至朝阳路,在朝阳路与赵某某驾驶的鄂E****5车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蒋某某受轻伤,王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蒋某某不负责任。民警到现场后将王某某带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88. 47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任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王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2.证人任某某、杨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赵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事故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记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和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枝江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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