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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绿色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沿本市硚口区武胜路高架桥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硚口区长堤街路口至中山大道路口附近时,遇公安交通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喻 雯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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