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穴市统筹办**,住湖北省武穴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其驾车(鄂J****7)行至武穴市沿江大道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即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06.79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查处及询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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