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D****9小型轿车回家,途经**镇**路**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照片;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9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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