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1(已注销)两轮摩托车,从监利市**镇**站出发驶往监利市**镇**村。同日20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朱河镇胜利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追尾碰撞同向在前由林某某驾驶的鄂D****9二轮摩托车,造成两人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因受伤被送往监利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民警要求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9mg/100ml。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两轮摩托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抽取血样登记表、照片、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图及照片;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准驾不符驾驶号牌已注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或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哲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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