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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王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等四人一起于在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万山校区斜对面一家大灶台吃饭,期间喝了两瓶500ml装的啤酒。22时30分,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2的红色东风日产小轿车,从大灶台出发往谷城方向行驶,行至贾洲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87/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永静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1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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