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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2********,汉族,高中文化,通山县**局**,湖北通山人,住通山县**路**号**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L****8小车途经通山县通羊镇北街与老汽车大桥交汇路口时,与袁某某驾驶的鄂L****5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正在路口执勤的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通山县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57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与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亚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通山县**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38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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