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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1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鄂州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市便捷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及酒精检测等照片、指认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5.记录现场查获、提取血样、入库出库、送检等情况的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凌霄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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