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劳务承包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园**栋**室。2009年1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应他人邀请在本县城区清江国际大楼一楼“偶遇小火锅”吃饭、饮酒。晚8时许,王某某吃饭、饮酒结束后驾驶鄂E****1二轮摩托车途经龙舟坪镇沿江大道计生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75.36mg/ml。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白酒和啤酒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点菜单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等证言;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智

检察官助理:向欢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栋**室(电话137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