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劳务承包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园**栋**室。2009年1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应他人邀请在本县城区清江国际大楼一楼“偶遇小火锅”吃饭、饮酒。晚8时许,王某某吃饭、饮酒结束后驾驶鄂E****1二轮摩托车途经龙舟坪镇沿江大道计生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75.36mg/ml。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白酒和啤酒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点菜单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等证言;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智
检察官助理:向欢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栋**室(电话137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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