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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地阳新县排市**组**组,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黑色别克牌鄂B****小型轿车,由阳新县***路像座方向沿中百红绿灯往立交桥方向左转行驶,当行驶至**红绿灯斑马线处时,与过斑马线的行人王某乙发生碰撞后没有停留,继续往立交桥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上环岛处时,撞上环岛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甲从驾驶室内救出,发现王某甲有酒后反应,民警将王某甲送至**医院处理伤情,随后又将王某甲带至阳新县**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在对王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时,王某甲酒精含量为202.4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85.56mg/100ml。

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事故发生后,已赔偿王某乙11200元,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同步录音录像;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明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租住阳新县**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31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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