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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73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将军路与台湾街交叉口处被民警抓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正元

202081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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