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室,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社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路口,因王某某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鄂B*****出租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鄂B*****出租车驾驶员景某某开车驶离现场,王某某遂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黄石市*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认定,王某某、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景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录像资料;勘查、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社区**里**号**宾馆201,联系方式1387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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