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同其妹夫付某甲、付某乙等人在凤凰县**镇**井付某甲家中饮酒。席间,王某某喝了两罐500ml装的啤酒。同日22时许,付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王某某行至**镇**小学处时,王某某下车。后王某某驾驶付某乙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湘******号白色女士两轮摩托车,并载付某乙往**镇**盘方向行驶,行车至**公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2020年5月12日,经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635mg/100ml。
2020年5月10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公司路段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80号鉴定意见书壹份;5、视频资料:视频监控光盘贰张;6、其他证据: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6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苑**栋**室,联系电话:1516871****。
2.起诉书拾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视频光盘贰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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