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岑梅,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K*****号小型轿车从长沙西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桃江,6月17日0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行驶至平洞高速公路209公里+500米处(桃花江收费站出口)路段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桃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当日1时30分许,民警带被告人王某某到桃江县人民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用于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7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