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台无牌HL**T-**A型两轮摩托车在黄茅洲镇沿河路行驶时与对面来车孙某某的湘H***Q两轮摩托相撞,致双方受伤住院,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为阳性,定量检测数163.2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自首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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