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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湘阴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1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轿车,经过湘阴县**镇**路**大酒店地段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1mg/100ml。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和到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雄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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