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五菱小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岳临高速公路蒸湘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显示被告人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0.4mg/100ml。经医院抽血送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的结论为:被告人王某某体内乙醇含量18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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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唐聪、罗丰收
2020年1月17日
附:1、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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