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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村亲戚家里吃饭期间喝了2两左右的汾酒牌白酒后,于当日22时许,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天心区**村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22时10分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桥下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民警于2020年4月4日23时20分将其带至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于2015年2月6日因逾期审验被公安机关注销,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候审,电话:1333731****;

2、移送证据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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