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乡**排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独自饮酒后于下午16时驾驶桂******小车在隆回县**镇**居委会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相刮。民警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过程中,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后民警带王某某至隆回县**镇卫生院抽血取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6.8mg/100ml。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500元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肖雨其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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