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村**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19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车辆行驶至***镇**驾校附近路段时,碰撞道路北侧路灯杆后驶出路外,致路灯杆受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检测,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榆中现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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