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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文峰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峰西路600米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康娟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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