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永昌县**镇**楼**口**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C****8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永昌县河西堡镇盘旋路处,被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8.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