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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住陇西县****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文峰镇鹅鸭沟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G316线2709公里交界处是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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